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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战“疫”|新型冠状病毒是人为制造?


开栏语


有网友说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是人为制造的?有媒体报道世卫组织要将中国认定为“疫区国”?有机构宣称双黄连对消灭病毒有奇效?


错!以上消息都已经被证实为缺乏科学依据的谣言。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一个全新的信息交换平台已然建成。一方面,公民在网络上的表达自身诉求的平台更加便携广泛,另一方面,言论成本的降低也使得社交平台逐步成为网络谣言的温床。


作为新时代大学生,我们应时刻牢记时代使命,秉持法大人一贯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正义,自觉抵制网络糟粕,为积极营造清新、健康、向上的互联网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官微自今日起开设——《普法战“疫”》栏目,破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种种谣言,邀请法大青椒思政沙龙的青年学者们为大家讲解谣言背后的法律问题。让我们一起化身捍卫法律的卫士,贡献防疫战争中法大人的力量!



谣言:新型冠状病毒是人为制造?


流传内容:1月31日在生物预印本网站 bioRxiv 上线的一篇论文指出,“2019新冠状病毒棘突蛋白中含有独特的插入序列,并与(艾滋病毒的)HIV-1 gp120和Gag蛋白有奇特的相似性”。认为新冠病毒可能非天然形成。”


经中国科学院辟谣,鉴定为:谣言!


实际情况:

1.首先,这篇论文是一项极不严谨且选择性使用数据的研究。其论文也是没有实验数据、没有同行审阅、没有正式发表的 “三无” 论文。但出自研究人员之手的专业性外衣,让很多没有专业判断能力的大众难辨真假。


2.其次,从科学和病毒进化的角度讲,冠状病毒和属于逆转录病毒的艾滋病毒差别很大,发生基因间重组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同源性太差。它与艾滋病毒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可能是人为插入到新型冠状病毒中去的。




 

商 希 雪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法律知识:

1. 关于人为制造病毒传播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文章内容是虚假言论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情况下,对应的法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关于科学研究的法律责任与行业规范,目前相关规制欠缺。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在行业惯例中,对于不严谨的学术发表,可能会做撤稿处理,尚无其他责任后果。






专家意见:

一般社会公众不具备辨别科研成果真伪的专业能力,往往倾向于单方面地相信专家的判断和意见。鉴于传染病病原体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带来严重威胁、以及社会公众普遍高度关注身体健康问题,作为高度专业化的职业群体,医疗健康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在发布研究成果时应秉持严谨务实的态度。


因此,对于发布医学科研成果的行为,应该建立行业审查标准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对此,制度层面可通过立法、行政规定或行业规范规管科研成果的发布及大众传播,以防止不实科研判断误导公众造成社会恐慌,从而维护医学研究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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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微信 【第20200205期】

内容来源:新闻中心

专家意见:商希雪

素材收集:陈睿

文字:张晓逸

排版:任子安

内容编辑: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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